近日股票配资炒股,上交所四封监管函部分揭开了深圳中兴新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新材”)IPO终止之谜。2023年10月10日,中兴新材科创板上市进程终止。
上交所监管函显示,中兴新材在拟IPO过程中曾经历现场督导,其中主要被查出两项违规情况,分别为废膜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且整改后仍未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及研发活动相关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
在责任认定及处分决定环节,中兴新材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中信建投李豪、刘建亮作为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上交所处全部处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中信建投作为对中兴新材IPO项目负有全面核查验证责任的保荐券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潘新华、王子强分别作为该项目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申报签字会计师,均被上交所予以监管警示。
具体来看,上交所在监管函中指出,中兴新材报告期内因废膜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导致少计废膜收入。经发行人自查测算,2019年至2022年4月理论废膜重量合计9590.81吨,实际入账数量少计3240.13吨,按单价计算差额为1622.73万元。发行人与废膜回收商协商后追回960万元,少于前述计算差额662.73万元,影响发行人收入金额,占2022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11%。
此外,中兴新材研发活动相关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2020年至2022年,发行人研发投入合计6558.18万元,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为6.47%。研发投入主要构成为职工薪酬和材料支出;发行人研发与生产活动共用产线(以下简称产研共线);发行人披露了研发活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研发人员参与研发活动应记录工时并上报审核等规定。
然而,现场督导发现,一是发行人研发工时填报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文件不一致,所记录的工时没有进一步底层记录可供验证,研发材料金额核算的部分底层资料和计算方法与披露不一致;二是在产研共线的情况下,发行人研发材料金额计算逻辑的合理性、数据可靠性缺乏支持性证据。
上交所在监管函中披露,中信建投作为中兴新材的保荐券商,其首次申报底稿关于研发费用的核查存在较多缺失,部分核查于问询回复期间完成股票配资炒股,部分核查甚至于现场督导期间完成。